香港法律为什么这么好?
首先,简单总结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英美法系,基本遵循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独立并负有监督职责的权力分立体制是香港法律体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作为英联邦的成员,香港沿用英国的普通法诉讼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诉讼程序——审前程序; 虽然香港回归中国后继承了大陆法系的遗产,但至今没有引入大陆法系的一些制度(如死刑),所以可以说香港的司法制度兼具了英法和大陆法律的特色。 那么,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制度呢?这跟香港的历史渊源有关。
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1860年中英签订《北京条约》,增加天津为通商口岸,并且割让九龙给英国;1898年又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把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的地区划归香港管辖,称为“新界”。
也就是说自鸦片战争以来,香港地区实际上已经被英国“租借”,而且英国人在香港没有设立殖民政府,而是沿袭了伦敦的外交制度,这是英国“统治”香港的基石。尽管香港人民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利,但是根本上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却是由英国直接建立并掌控的。
香港回归前,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国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将“维持香港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向”,而“原有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完全不变”; 中国在1997年后实际执行的是“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则,保持香港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在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录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关公民选举和对特区政制发展问题的决定》,对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