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在哪儿退税?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出外旅游购买了一些物品自然希望能享受到退税的便利。不过,在加拿大您可能会失望了:与欧美很多国家不同,加拿大对于个人购物没有退税制度安排,就是说在加拿大购物是没有退税的。
加拿大政府认为:个人海外购物已经获得足够的优惠,例如购买的物品已在加国有应纳税的收入,对此再给予退税相当于双重征税,有违税收豁免原则。
事实上,加拿大人认为,如果个人为了免税而将物品一次性带回到国内,同时该物品是个人出于消费目的而非出售而购买的,显然有偷税的嫌疑,因而,加拿大政府为了维持本国正常的税收制度,禁止进行退税。
据加拿大政府规定,如果是企业或代理商之间的贸易行为,享受免税的关键取决于该项交易是否如实记录在企业的会计账目上。如果记录在账,则需缴纳销售税,商家无权拒绝征收此税,当然,其也不享受退税。但如果该物品价值在300加元以下,商家可以拒绝征收此税。
所以,如果在加拿大购物想退免税税,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购物的商家为个人行为。但是,什么样的个人行为才算合理呢?
事实上,只有商家在购物的营业地点将商品卖给你,而商品的购买地点也必须由卖家在销售收据上注明,同时对你所购物品的使用地或目的地作出规定。如果是免税商品,卖方还有义务在销售收据上注明“GST/HST Registered”。
但是,上面所说的都很抽象,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得当作进口商品等都不清楚。其实,只需要牢记一点:如果能在商品出售地拥有该商品的权益登记(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简称PE),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免税。何为“拥有权益登记”呢?主要是指个人在商品消费国拥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拥有货物的仓库存放权,或者具备履行商品销售合同能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拥有权益登记”一般应在商品消费国进行申请,同时,还应向加国海关办理取消免税资质申请(Abatement Application)。申请过程比较复杂,所以最好是咨询相关税收服务机构进行协助办理。但是,根据最近联邦法院新判决,取消免税权资格是有时效性的,如果申请过时,以前所购物品将不再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