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材料怎么写?
一、引言 申请政治庇护是难民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明确规定。《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四)项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自由和身体完整、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言论及新闻自由……免受饥饿和恐惧威胁并享有维持生计所必需的工作机会。任何人遭受这种侵犯,有权获得有效救济。”申请政治庇护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
二、主体资格 申请人是“基于正当理由”提出避难申请的外国人。 1. 申请人是外国人。
2. 申请的事由必须是“正当理由”。 关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需要法律解释和个案把握。一般认为,只要申请人的移民状态是真实的且是原籍国无法改变的,则申请人具备享受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的避难权的前提条件。同时,“正当理由”也应当作限缩性理解,仅指申请人能够证明的存在于其母国或住国的重大、急迫的人身危险或刑事指控。对于“人身危险”的证明,申请人应提供原籍国政府出具的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刑事指控”的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受到刑事追诉或被定罪的相关证据。
三、时间限制 申请应当在入境后30天内提出。 在中国境内居留期间的非中国公民,可以参照本指南向海关提交政治避难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入境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在出境前申请变更签证类别或者换发证件,以非正常签证持有人身份出境,再依据有关程序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特区身份证等有出入境记录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难民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下: 1.因受刑事追究而申请政治避难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国或国籍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并经公证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案件尚未审结的,还需补充提供立案材料;
2.因遭受非法逮捕、囚禁、通缉、拘禁、拘留或者在诉讼中遭受摧残而导致人身伤害,并在原籍国或住国有充分理由继续留在中国的,可以提供原籍国或住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曾遭受虐待的材料,以及受害人伤势鉴定结论等复印件,并经公证机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有关领事馆确认;
3.除上述两类情形外,其他情形申请政治避难的,需提供足以证明申请人因前述原因可能遭遇严重危害的证据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与费用 (一)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