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驻大使馆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与荷兰王国外交部代表荷兰政府,于1963年1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协议》,规定两国在中国和荷兰分别设立总领事馆。1989年4月和5月,两国政府又分别签署关于增加荷兰在北京、广州和重庆总领事馆的协议以及关于增开厦门领事馆的换文。据此,自1990年起,荷兰在沿海城市相继设立了总领事馆,作为外交使团的一级对外机构,负责处理领区内的各项工作。 荷方在沿海城市的五个总领事馆的管辖范围是:南京领区包括江苏、安徽两省;厦门领区包括福建、江西二省;广州领区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成都领区包括四川、贵州和云南三省;上海领馆区域包括上海、浙江和天津三省市。北京总领馆与原驻中国使馆合署办公。
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各国对华侨华人管理方式的不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部分国家对中国公民(主要是华人)的入境签证权限逐渐由使馆一级移至领馆一级。1994年以前,我国公民出国旅游必须办理旅游签证。而当时一般只能由使馆签发。一些国家对华关系较好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将部分旅游签证的审批权下放到领馆,但审批条件更加严格。1994年以后,这些国家的政策又有所变化,即除外交官和外派工作人员外,任何海外旅行者如果想进入这些国家,都必须首先获得该国驻华使馆或领馆签发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