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定义税务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中国公民”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 (一)中国公民在外籍学校或其他境外机构学习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个人新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费用后当年实现的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款。 三项免税收入包括: (三)下列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根据以上法条,判断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居民,主要是看是否有住所,以及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并满足其他条件。
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判定标准。 考虑到很多高净值人士购买海外房产,设立海外家族办公室,进行海外慈善投资等,为了税务便利这些交易大多会与离境移民活动相关联。
税务机关在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不仅要看个人是否有住所,还要看这个住所是长期还是临时性的,是否与个人成立的机构或建立的设施有关联。如果关联的是经常居所地,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 如果个人既没有住所又没有固定居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达到183天以上的,也应被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 但这种情况下的个人,往往不是以居住为目的的临时性停留,而是有着明确的入境事务,并且有实际上的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征税。
当然,这些只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实际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居民身份。 比如,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到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所得税;没有住所而不属于常驻人员的,则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45%的预提税。